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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旅游经营单位悬挂旅游投诉电话标志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日期:2006-12-12 16:34:09  来源:  查看次数:

各旅游经营单位:

为及时处理旅游投诉,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市从2000年开始统一了旅游投诉电话。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我市旅游经营单位不断增多,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势在必行。根据《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河北省旅游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承德市旅游局决定在2007年上三月份对我市各旅游经营单位悬挂旅游投诉电话标志牌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悬挂旅游投诉电话标志牌者予以通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投诉电话标志牌要摆放在明显的位置,方便旅游者投诉。

二、近几年来新成立的以及旅游投诉电话标志牌破损或丢失的旅游经营单位,请及时与旅游监察大队联系,以便制作、补发。

三、联系人:沈凤彬;联系电话: 2050030

特此通知。

 

 

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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