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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9-9 10:04:14  来源:  查看次数:


各县(区)旅游局、各4A级以上旅游景区:

按照冀旅办字[2008]74号通知要求,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将于9月开始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进行复核。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县(区)旅游(文化)局负责对辖区内取得国家3A级及以下等级满一年的旅游景区组织复核,复核要严格按照冀旅办字[2008]74号通知中明确的复核依据进行,并逐一写出复核报告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根据情况组织复核,并报请省旅游局组织抽查。

2、各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写出《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级复核自查报告》报市旅游局后,由市旅游局进行检查,并报请省旅游局组织复核。

3、此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资源开发科(电话:2050022)。望各县(区)旅游局及4A级以上旅游景区接此通知后认真学习省旅游局通知和《河北省旅游景区等级复核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实施,并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争取各景区顺利通过复核。各县(区)旅游局的复核报告、各4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自查报告请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08年9月20日前上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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