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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6-3-29  来源:承德旅游政务网  查看次数: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旅游局、省直国际旅行社: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门市部定义 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和散客柜台),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二、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
  (一)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根据旅游业务需要,可以在其注册地设立门市部。旅行社的门市部不得设立“二级”门市部。
  (二)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门市部的旅行社必须通过上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具有一定接待能力和经营规模,经营业绩良好,未发生旅游责任事故、违规违纪行为和因服务质量引起的重大旅游投诉。
  2.门市部负责人应为设立社的正式员工,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一年以上旅行社工作经历;门市部工作人员必须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招聘合同,并持有相关劳动用工手续和业务培训证书。
  3.门市部应当在临街设立铺面,并有足够面积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其中租赁房屋,应当有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三)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征得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的名称格式为:旅行社名称+(县、区)街道名称+门市部(营业部)。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由省旅游局统一印制,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四)旅行社门市部应当自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设立社向当地和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旅行社门市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4.设立旅行社门市部场地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旅行社门市部经营范围
  (一)在设立社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为设立社组织招徕旅游者,并向旅游者提供设立社统一印制的旅游宣传资料和咨询服务;不得从事设立社经营范围以外的招徕咨询活动,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为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徕游客。
  (二)门市部招徕的游客必须由设立社统一组织接待,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协议书,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点等经营单位以及其它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门市部名义聘用、委派导游人员运作旅游团队。
  四、旅行社门市部管理
  (一)旅行社对其设立的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门市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门市部管理,确保门市部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旅行社应当对其设立的门市部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统一安排旅游路线和旅游产品,统一进行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不得采取变相承包、挂靠经营等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四)旅行社对所属门市部使用的发票、收据、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门市部使用设立社统一的税务发票和收据。团款结算应当由旅 行社财务部统一负责。
  (五)旅行社在业务年检时,必须向门市部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设门市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旅行社门市部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设立社进行处罚。
  (七)已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此通知精神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设立条件的,由设立社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该设立社给予暂缓通过年检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附件: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表

 河北省旅游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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