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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日期:2006-9-7 11:35:09  来源:承德旅游政务网  查看次数:

承德市旅游局

承德市人事局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县(区)旅游局、人事局:
  根据省人事厅、省旅游局冀旅字(2006)14号《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评选推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旅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旅游系统企业的在职干部职工;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旅游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各县区可推荐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1名。
  二、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成绩显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全国旅游系统堪称表率;
  2.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创新效果好,其事迹在全国旅游系统位居前列;
  3.在保护国家、集体、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游客利益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4.在其他方面对旅游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推荐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总数的10%。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部门意见。
  (三)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候选人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下而上,层层把关,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各县人事局、旅游局联合审核把关认真组织填写《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1式3份),先进事迹材料(1式6份),写出推荐报告(包括人选产生程序、单位意见及公示结果)及电子文本,连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2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含底片),请于2006年9月10日以前将以上材料报市旅游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确定推荐人选。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由人事部、国家旅游局授予“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或者“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事局、市旅游局成立了承德市旅游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人事教育培训科。联系电话:2050021
  附:承德市旅游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德市旅游系统评选推荐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米学俭   市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吕  云   市旅游局纪检组长
            王雪玲   市人事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徐  榕  市旅游局人事教育培训科科长
                苏晓瞻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杨鹤芳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副科长
                冯丽梅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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