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一时期以来,一些宾馆饭店无视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谎称星级饭店,在旅游网、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媒体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饭店业经营秩序,严重影响了我市良好的旅游形象。为进一步规范星级饭店称谓的使用行为,特在此重申:
1、饭店星级必须经星级评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进行正式评定并批准后方可使用。
2、开业一年以上的饭店可以申请“星级”,未满一年的饭店可申请“预备星级”。任何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严禁使用“星级”、“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的称谓,严禁使用星级符号或与星级符号相似的标志及星级攀附性文字,严禁在任何媒体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3、严禁低星级饭店谎称高星级饭店,做与自身星级不符的虚假宣传。
4、消费者在进行住宿、餐饮等消费行为时,应对其所选择饭店星级的真实性保持警惕或咨询旅游管理部门,以免被误导,从而引起消费者权益损害。
5、旅行社安排游客住宿,应对宾馆、饭店的星级进行确认。严禁旅行社在对外报价中以“准星级”或“相当于**星级”等字样误导、招徕游客,对由于因“准星级”“相当于**星级”导致游客投诉的,可认定为旅行社合同违约行为。
违反规定的宾馆饭店,由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广告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