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市联合执法行动组(旅游、公安、城管、工商)在市区检查中,发现导游员史亚菊在迎宾路某加油站停留,趁外地车辆加油之际,向游客问团,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史亚菊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之规定。经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导游员史亚菊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处罚2000元。
二、责令其加强学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
三、全行业通报。